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在确定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相关协议;协议生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与资产交割。 2.鉴于债权部分挂牌底价已定,若产生竞价,超出挂牌底价部分即为股权部分的最终受让价格。 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股权交易对价(已交竞买保证金自受让方摘牌时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超出部分作为债权转让款的保证金)。 3.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次交易首付款不得低于成交总价款**%,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依规出具交易凭证。 4.股转款支付完毕,且总价款支付不低于**%后,由双方依据交易合同及交易凭证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5.依据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债转协议,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日内付清债权转让款全额,债转款支付完毕后,办理债权交割手续。在**日的付款期限内,以成交价格中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已缴纳的****万元保证金,扣除股权款后若有剩余部分,抵作债权转让款。 若受让方不能在**日内付款,自第**日起,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若受让方明显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转让方受偿的情形,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并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6.每次加价幅度设定为**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