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ZZCQ************0 |
项目名称 | 北京国新保服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国新资本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3,**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递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综合评议程序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综合评议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按照综合评议方案提交评议材料或不完整提供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不同银行出具,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 7.特别事项详见中企华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大信审字[****]第**-****9号《审计报告》及北京国新保服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备查文件。 8.基于受让方对标的股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主张权利。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7.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转、受让方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综合评议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匿名举牌等方式参与受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