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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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8,**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无预付款,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审核值**%前承包人须开齐全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延误工期,且承包人仍应继续履行各项义务。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付款不是承包人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 (1)项目开工后进度款最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2)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最高拨付至结算值的**%; (3)结算值的3%为质保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并完成工程移交后无纠纷无息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则发包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质量保证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承包人承诺不足部分继续由承包人承担。 付款周期的约定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