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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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无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轨道交通****年一季度五号线地铁AS型车架修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Q1-**4 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 现对 重庆轨道交通****年一季度五号线地铁AS型车架修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Q1-**4 (招标编号: ****-**********A) 的补遗如下: 补遗 1、 招标文件第二章7.6.1 履约保证金由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任选一种。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 %。 3.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提交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若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退还时间:最后一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且中标人无违约情况,一次性无息退还。” 变更为 : “1.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中标人可任选一种。 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 3.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提交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若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退还时间:服务期满后且乙方无违约行为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在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甲方视情况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补遗 2、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有较多调整,现将以附件形式随本补遗一并发出,详见下文附件 1 “重庆轨道交通****年一季度五号线地铁AS型车架修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Q1-**4物资采购合同(运营)”。 补遗 3、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四.商务响应表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商务响应表中第**条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履约担保由 “1.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任选一种。 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 3. 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提交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若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 退还时间:最后一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且中标人无违约情况,一次性无息退还。” 变更为: “1.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中标人可任选一种。 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 3.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提交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若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退还时间:服务期满后且乙方无违约行为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在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甲方视情况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补遗 4、 本次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含税): ******8.** 元(大写 :玖佰 肆 拾 陆 万 伍 仟 玖 佰 伍 拾 捌 元 肆 角 伍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否决投标。 补遗 5、 本项目招标文件**页至**页的页眉变更为“重庆轨道交通****年一季度五号线地铁AS型车架修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Q1-**4 招标文件” 补遗 6、 本项目附件-限制参与我公司运营物资采购项目单位名单以本次补遗发布的为准。 注: 本答疑及补遗及相关附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及相关附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及相关附件为准。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 4 年 0 2 月 0 5 日 附件 1 重庆轨道交通****年一季度五号线地铁AS型车架修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Q1-**4物资采购合同(运营)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重庆轨道交通 物资采购合同 ( 运营 )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轨道交通 物资采购 项目所涉及的产品由 (以下简称乙方)供应,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采购内容、数量及价格 本合同具体采购内容、货物规格、数量和价格详见合同清单(合同附件 1 )。 二、供货期限及地点 2.1计划供货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生效后 个 月 内,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提供的书面采购清单时间为准。 2.2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清单及甲方的书面采购清单在规定交货期时间内完成物资的交付,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合理安排货源,及时按期供货。 2.3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现场交货,即乙方将本合同采购的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三、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3.1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包装应完整、牢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标准(如有特别约定,详见特别约定条款或合同附件),并且应对包装进行编号,每一个包装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数量证明等必要的证明资料(用塑料袋封装)。 3.2 依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将所有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包括装卸),所需一切运、装、卸等相关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3.3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到货日期,乙方不得拒绝,也不得因此主张增加任何费用。 四、验收 4.1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供 应 商送货入库流程及注意事项》,货物运抵现场后,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若有)、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 甲方核实所送物资送货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清单(合同附件 1 )一致,甲方确认无误后签署《送货单》 。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产生相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2 在货物交货后,甲方可按需要对所收到的每批次货物进行随机抽样送检,送检合格后,送检费用由甲方支付。若送检不合格,则加倍抽检,且每次送检费用由乙方负责,若抽检仍不合格,该批次同类型货物全部退货。如甲方未退货,乙方还应负责免费补足因抽检所消耗的货物。如甲方退货,抽检消耗的货物甲方不再退还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补偿。 4.3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应标准,验货过程中,乙方应派人员参加。在乙方交货之后,甲方发现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甲方有权退货, 乙方仍应承担甲方重新采购货物的经济支出,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4.4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造成甲方无法办理接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若乙方供货物资需占用甲方物资存储资源的,甲方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且每批次供货物资按照人民币**0元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 4.5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1 )。 五、售后服务及伴随义务 5.1 本合同质量保修期为: 个月,时间从甲方录入《入库单》之日起计算。乙方在保修期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优质的售后保修期服务。 5.2 在保修期内由于货物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乙方须免费予以更换,所有作更换的货物,必须是由原厂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对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保修期内发生更换的产品,其保修期自动延长,且延长后的剩余保修期不得低于 x 个月 , 否则应当按照 个月计算。 5.3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详见附件 2 )。 六、甲方职责 6.1 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每批次采购清单。 6.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所供货物的货款。 6.3 采购的货物到货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工作。 6.4对货物的抽验和质量监督,做好协调工作,协助处理应急事宜。 6.5负责办理与乙方的结算,对供货数量进行核实。 6.6 检查并督促采购清单的执行。 七、乙方职责 7.1 必须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每批次采购清单供货,不得将本项目供货转包或自行寻找合作伙伴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赔偿责任。 7.2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应标准,如因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应按合同验收要求提供货物的相关资料,在供货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对货物的抽查和复检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供 应 商送货入库流程及注意事项》。 7.4 应指派专人负责该合同项目的执行,并根据甲方要求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商定供货及抽检等相关事宜。 7.5不得随意更换经办人,若更换经办人须提前**天书面告知甲方,未书面告知的应按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费用与支付 8.1合同费用 8.1.1 本项目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合同综合单价(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制造,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等)、装配[指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测、检验、现场整体组装(如有) ] 、包装、运输和保险、装卸、安全保证、配合并指导使用、安装及调试(如有),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如有)以及其它相关伴随服务等工作内容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税费(如关税、增值税等) ,由乙方包干使用。 8.1.2本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实际本合同费用根据甲方审定的实际供应合格数量及单价按实结算,最终合同费用以甲方审定金额为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相关增值税税率等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如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乙方应按照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金额,并相应调整含税总价(或单价)。 8.2支付 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支付申请后**日内,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以银行转账或票据的方式支付已提交合格货款的**%,剩下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质保期满且办理完成合同费用结算后视乙方履行质保义务的具体情况进行无息支付。 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因乙方提供不合规发票造成甲方税费等损失的,乙方应等额赔偿甲方。 8.3结算 供货期届满 且 供货完成 ,乙方应于**天内发起结算申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误一天按送货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剩余款项中扣除,当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追偿。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9.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货款,双方重新约定支付时间,若到期仍未支付,自重新约定的支付时间到期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应按逾期货款的万分之一赔偿乙方,但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 9.2若因乙方原因未按书面采购清单完成全部供货的,乙方应按未供货清单含税总金额**%的货款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解除合同则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除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违约金。 9.3 乙方提供的货物若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赔偿责任,还需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违约金。 9.4乙方未按交货期供货的,每延误一天按应交付货物 含税总 金额的万分之一赔偿甲方。乙方超过交货期**天仍未供货的,甲方有权取消采购或另行重新采购,且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采购货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5乙方有除上述9.2、9.3、9.4条以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赔偿责任,还需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的违约金。 9.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若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9.7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免于承担责任。双方均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承担扩大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9.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因维护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9乙方因本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款等,甲方均有权在应付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称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是指包括损失赔偿金在内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其他条款与此冲突,以此条为准。 十一、通知送达条款: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箱、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没有变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司法机构对司法文书的送达。该送达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 乙方: 有限公司 通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童家 通知地址 : 院子轨道基地 联系人: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 **3-******** 传真: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贰份,副本柒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陆份,乙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 个月内或按甲方要求至货物供货完毕及合同总价支付完毕,标的物质保期结束中的任何一个最晚结束日期。 十五、合同附件 附件1:合同清单 附件2: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3:廉洁协议 附件4:供应商送货入库流程及注意事项 (以下为签章页) 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 乙方: 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 地址: **0号大竹林轨道综合基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 电话 : 电话 : 传真:**3-******** 传真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重庆市渝北区 附件2 售后服务承诺 书 附件3 廉洁协议 项目名称: 重庆轨道交通 物资采购合同(运营) 甲方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廉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经济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的权利 1.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或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及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2.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包括家属或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家属或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5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活动。 3.乙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3.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宴请、健身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劳务、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 3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的便利。 3. 4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甲方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为甲方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3. 5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活动。 3.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4.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将责任人员调离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按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反映;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分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甲方行贿, 甲方有权按照《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 渝轨道发﹝****﹞**号 ) 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供应商(或与该供应商为同一法人的供应商)直接按照“取消进入名录资格”评定,并限制参与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4.3双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按管辖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5 .违约责任追究 5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5 . 2 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5 . 3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5 . 4 双方有义务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6 .协议的法律效力 6 .1本协议作为相关项目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2本协议的时效与主合同相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 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有违反上述协议的行为,均保留进行责任追究的权利。 6 .3本协议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 甲方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签署日期: 乙方 :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签署日期: 附件 4 供应商送货入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为方便重庆轨道集团入围的物资供应商开展送货工作,现将运营物资公司收货的要求及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1 .供应商在送货前必须填写完整送货清单(附件 4 -1)各项信息。 2. 供应商在送货前,必须先确认物资公司采购在物资管理系统中已批准该批物资订单。 3. 供应商在预约送货时质检需线上审核资料,在送货同时将相关验收纸质资料交物资公司各库质检人员。各类别物资所需验收资料见(附件4-2)。 4. 送货前须与各库工班长约定时间送货,并告知需占用库房的大概面积及总量;如供应商未提前预约将货物运抵相应库房,库房接货人在有其他收货和发货任务时可拒绝接收货物;物资公司各库房接货人信息见(附件4-3)。 5. 送货过程中若送货单、质检资料、物资质量问题,该项物资不予以签收并退回送货方,及时通知采购部。 6. 送货单内数量、质量、入库资料均无问题的货物可视为该项物资成功送货,接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签字日期作为正式到货日期;对于数量、质量、入库资料存在问题的货物,须在送货单上由供应商签字备注,不可视为成功送货,此类物资供应商应重新预约送货时间。 7. 供应商每一次送货,不管送货是否成功,均须在各库的送货预约登记表上完善相关的签字手续,若有货物或者资料不齐的,须在备注栏明确备注(如有线上流程,按线上流程执行)。 8. 供应商在交货过程中须遵守各基地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9. 运营物资公司将在每年年底,通过《运营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对入围供应商的送货及时率、合格率等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其他注意事项: **. 发票开具须知 (详见附件 4-4 )。 **. 为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物资入库质量,严防物资公司接货人员对供应商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物资公司设立纪检监督电话: ******** ,经查明违纪现象属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解释权归运营物资公司。 附件 4-1 : 送货 单 编号:填写合同编号(若无或者三万以下则写“无” )
注: 1.送货方应严格遵守重庆 市 轨道交通 (集团) 有限公司相关物资入库管理规定 。 2. 本送货清单中物资出现质量 或者 数量问题 , 该项物资不予以签收 , 并返回送货方,由采购人员协调处理 , 如送 货方暂存库房 , 库房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 3. 送货方不按 与库房收货人约定时间送货 , 库房不予签收,直接返回送货方 , 原则上不得将物资留存库房。 4.送货单不能留 有空白 ,空白处须用斜线标明。
附件 4-2 : 质检验收所需资料证 明
(“ √ ”根据实际情况物资按需提供资料 ) 1、所送进口物资必须提供报关单,若不能提供报关单的,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 2、所送物资有材质要求的必须提供材质说明或材质报告。 3、供货商所送物资,提供的纸质证明文件必须全部加盖该单位鲜章 。 4、针对产品描述与实际送货描述不一致,但实物为同一样产品的验收处置流程:需使用部门按金额 (单批次物资) 分层级进行签字确认。 5、供货商所送物资品牌必须与合同清单一致,如没有品牌则以实际送货(填写) 品牌为准。 6、供货商在实物送货前,必须先确认物资公司采购在物资管理系统中已批准该批物资订单。 7、燃油类 (润滑油) 物资入库前需经过大修公司计量检测部抽检合格方能入库。供货商在送货同时必须提供所供油脂的技术参数,并由使用部门二级经理签字确认。 8、送货单不能留有空白,对应采购信息必须准确。 9、特殊情况下,订制品类 (非标产品)、低值易耗品类若没有合格证可出质保书 (样表:附件 4-5 )。 **、有使用效期的物资,在到货后剩余效期不得超过产品2/3。如使用部门有特殊需求除外。 **、供货商送货时均需提供售后服务保证承诺 (包括服务机构及人员,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内容及措施,响应时间等)。 **、若有疑问可提前跟物资公司安质部质量管理员-袁泉联系,联系电话:**********0。 附件 4-3 : 运营物资公司各线库房接货人信 息
附件 4-4 : 发票开具须知 1.为避免发票过期,请在货物验收入库完毕,且与采购员核对入库单金额之后再开具发票,切勿提前开票,入库情况可咨询相关采购员。 2.如需我司最新的开票资料,开票前与相关的经办采购员联系。 3.请按采购表核对后的入库金额,分线路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备注上面写上:合同号、线路。 4.发票中物资单价全部保留两位小数,并加盖合法清晰的发票专用 章,发票专用章请勿盖在发票总金额上,以免辨识不清。 5.开票时发生单价错误、开票资料错误、票面印刷不清等,一律按退票处理,开票前请认真核对合同单价,特别注意是否含税 。 6.提供发票时请一并提供相应合同副本复印件 (一份) 、支付申请 (三份,加盖公章) 、发票复印件 (一份) 、销货清单 (两份) 等相关资料。若发票有销货清单的,请在每张清单上加盖合法清晰的发票专用章 。 7. 发票(含发票联和抵扣联)开具后,请于**个工作日内交至采购部,逾期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若有其他疑问,请与经办采购员联系 。 附件 4-5 : 产 品质量承诺书 重庆市轨 道交通 (集团) 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 所 供物资,均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和规范 生产,完全 符 合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规定的品牌、数量、规格和性能 的要求和符 合 质量标准,所供物资保证合格。在质保期内,如因质量 原因出现不 合 格,我司将遵守采购合同或采购要求的各项条款,属无 条件退换品 牌 同型号的产品或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愿承担合同或订 单规定 的各项义务。
公司名称 : (签章) 联系方式 (姓名、电话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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