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TZG******0-**7
项目名称:泰州市****年度生活垃圾外运项目
预算金额: ****万元
最高限价:**6元/吨
采购需求: 预估工作量****0吨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应与本项目相符合);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体现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投标人营业执照范围包含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5)投标人用于本项目的垃圾清运车辆需为全密闭垃圾运输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日清运能力不低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注:①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②中标供应商为小
③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持有正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出具的接收泰州市城区生活垃圾的证明以及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所在地城市城管部门同意接收泰州市城区生活垃圾的证明,且日处理量
(2)处置地在江苏省外的,投标人须持有接受地正规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出具的接收泰州市生活垃圾的证明以及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所在地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泰州市生活垃圾的证明外,还需取得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处置地所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证明。(注:以上证明需提供原件)
时间:****年9月
地点:泰州市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0元/套,售后不退
地点: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C**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名
地
联系方式:
2.
名
地 址: 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C**栋
联系方式: 刘女士****-********
3.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