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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62026010600205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日期: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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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KCSJZHPG****[ZF]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山地农机智慧装备产业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勘察、设计答疑、补遗 通知

项目编号: AA********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山地农机智慧装备产业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勘察、设计 答疑、补遗 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一、《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红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等信用管理规定,自****年**月**日起暂停实施。

回复: 详见补遗

问题 2 :招标范围设计不含专项,而设计费报价又含了专项,本项目到底含不含专项?

回复:含专项 设计。

问题 3 :1、勘察报价包含测绘,而招标范围不含测绘,本项目到底是否包含地形图测绘内容?

回复: 包含,测绘及地形图测量算在勘察设计报价之内。

问题 4 :1、请提供招标范围、招标范围的道路交通规划图纸,以体现公平性。2、设计业绩投资估算金额****万元是指总投资还是工程建安投资?该投资以合同为准还是以施工图审查材料佐证?

回复: 1、详见补遗内容。2、业绩金额要求总投资或建安投资达到****万元均满足要求;设计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二、补遗部分

1、己提供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详附件。

2、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1设计人违约责任”更正为:

“**.1 设计人违约

**.1.2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2.1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2 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设计人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

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设计人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

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的勘察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3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勘察设计错误:

(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不超过签约合同价该阶段费用的**%)的勘察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元;

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不超过****0)元;

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不超过****0)元(发包人可采取递增比例的方式确定)。

(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元。

(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 (不超过****0)元。

(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不超过****0)元。

②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不超过****0)元。

③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

②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

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得0.3%)

3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各方 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注: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修改为:“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各方 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注: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

方式一“第2条、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修改为:“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2万元整 (人民币)。”

方式二“第2条、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修改为:“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2万元整 (人民币)。”

方式三“第2条、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修改为:“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2万元整 (人民币)。”

5、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第7条”“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第9条”“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修改为:“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 履约 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①红名单优惠: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

②红名单认定标准: ? 方式一:非联合体中标的,须中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 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 共同投标协议 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 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 为准 修改为:“(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8.1 签订合同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修改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

8、 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异议、投诉处理“第3条.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修改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部分设计业绩由大到小原则排序。”

**、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承诺中: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注:本 答疑、补遗 通知书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 答疑、补遗 通知书为准,本 答疑、补遗 通知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骐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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