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标准中“二、服务响应”分值更正为**分。
注:本项目磋商文件以更正后的文件为准,更正后文件已上传至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内,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获取。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元;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元;3.计划备案编号:********************[****]****4。4.采购品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C******。二、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三、监督部门:简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8-********。四、资格条件:(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3)未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五、付款方式:1.每季度根据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进度及服务考评结果据实支付款项;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3.支付款项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金额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因供应商未及时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导致采购人无法结算支付金额或延期支付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六、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本项目定额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元(人民币)/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简阳市中医医院
地址: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1号
联系方式:**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1号
联系方式:**8-********转**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单位管理员
电话:**8-********转**1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